各学院、各单位:
根据全国社科工作办发布的《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申报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申报公告”)和贵州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的《关于做好贵州省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。为切实做好中国集团公司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(教育学、艺术学单列学科的申报另行组织,不在此次申报范围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组织领导
各学院、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,统筹安排工作节奏,鼓励符合条件、具有较好研究基础和能力的专家学者踊跃申报,提升申报质量,着力推出体现国家水准和贵州学科优势的申报项目,维护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推动贵州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。
二、严格审核把关
各学院、各单位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,认真细致做好初审工作,并签署明确意见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:
1.申请资格不符合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》和《申报公告》相关规定的。
2.选题不符合《申报公告》基本要求,没有重要研究价值的;课题论证简单草率或者抄袭他人往年申请书的;无相关前期研究成果或前期研究成果与所报课题无关的;申请书填写内容(包括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基本情况、前期成果等)不实、弄虚作假,或相关成果存在署名权等知识产权争议的;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的;同时申报202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的;申请人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的。
3.不采用新修订的《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申请书》(以下简称“申请书”);未按照《申请书》要求填写的;在《活页》中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资料的。
4.申请人主持的各类国家级项目在2024年5月19日前未取得结项证书的。
5.申请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5年被撤项处理的、近3年被终止处理的,或有其他信誉不良记录的;申请人主持的省社科规划课题2021年5月20日以来被终止处理、2019年5月20日以来被撤项处理的。
6.《申请书》《活页》存在填报错误、装放混乱、份数缺失、未签名盖章或纸质文本、电子文本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。
三、学校申报安排
本年度实行限额申报,经学校遴选后获推荐的申请人才能上网填报系统,未获推荐的申请人不得上网填报系统。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和贵州省社科规划办工作部署,学校工作安排如下:
2024年4月23-5月5日,申请人从本通知附件下载《申请书》和《活页》进行填报,学院层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排序;
2024年5月6日17:00前,学院统一提交相关材料(电子材料务必提前发送至邮箱,社科处将根据电子材料接收纸质材料):
(1)本学院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排序表》纸质版一式一份(学院领导签字盖章),电子版发送至社科处邮箱;
(2)本学院申请人的《申请书》(电子版以“申请人姓名”命名)和《活页》(电子版以“申请人姓名+活页”命名)纸质版各一式一份,电子版发送至社科处邮箱(每个申请人的《申请书》和《活页》放入一个文件夹,文件夹以“申请人姓名+学科+项目类别”命名);
2024年5月7日-5月12日,社科处将组织专家进行校内遴选以及形式审查;
2024年5月13日,公布中国集团公司拟推荐名单;
2024年5月15日24:00前,获推荐的申请人完成系统填报并提交;
2024年5月16日12:00前,学院专项审查后统一提交本单位申报《汇总表》纸质版一式一份(学院领导签字盖章)及电子版发送到社科处邮箱;
2024年5月19日17:00前,社科处完成系统审核。
纸质申请书:通过审核后社科处统一打印纸质申请书,项目申请人到社科处项目科签字(签字时间待社科处后续通知)
五、工作要求
1.各学院、各单位排序必须秉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把申报质量关,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。
2.请各学院、各单位逐份审查申报材料,严格把好第一道关,保证质量,消除“硬伤”,审核把关政治方向、学术质量、学风文风等问题。
3.请各学院、各单位认真抓好本单位申报组织工作,牢固树立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,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、指导和协调,严格把关,努力提高申报质量,维护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。
4.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如有变化,社会科学处将第一时间另行通知。
联系电话:0851-83227127 联系邮箱:skc252@163.com
附件: 1.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申报公告
2.关于做好贵州省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
3.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
4.贵州省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
5.贵州省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论证活页
6.2024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报问答
7.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排序表
8.汇总表
社会科学处
2024年4月24日
【责任编辑】一审(校):杨祥懿;二审(校):袁恺雯;三审(校):刘可文